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内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0 14:52:2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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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内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对校内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院兼职教师的教学行为,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打造一支教学水平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学院在校内聘任的承担我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兼职教师选聘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

第四条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党政宣传管理工作的领导、管理干部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40岁以下者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五条 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效果好且具有管理经验的学生辅导员或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的各学院专任教师。

第六条 身体健康,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在我院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聘任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兼职教师须填写申请表,首次申请在学院开课及申请新开课教师,应由教学部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八条 试讲通过的拟聘兼职教师由教学部上报学院,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报学院教学管理岗备案。

第九条 从校内聘任的兼职思政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以《形势与政策》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课程为主。从未在我院承担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须先承担《形势与政策》课程或《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课程教学工作。满三年以上者,经考核具有中级职称教学效果好且本人愿意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其后在承担形势与政策课程基础上,可申请担任其他四门思政课兼职教师。满足以上情况,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承担其他四门思政课,申请担任思政课程教师顺序原则上从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开始。

第十条 具有学院承担思政课经历且教学效果较好的兼职教师,经教学部同意可不进行试讲,直接聘为其所承担过得思政课程兼职教师。

第四章   兼职教师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应参加教学部组织集体备课活动及基本教学能力培训,熟悉和了解我院教学管理制度和授课学生情况。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严格遵守我院教学管理制度,携带教案等基本教学文件上课,用普通话讲课。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因事请假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课程教学内容或教学大纲上课,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并按时提交各类教学资料。

第十四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作业及结课论文,按时规范提交教学资料,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成绩,及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成绩。

第十六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院的管理,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并参与教学部门的考核。

第十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教学工作与专职教师同等要求,如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和教学事故,将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解聘。

第五章   兼职教师的激励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教师,有意愿连续承担思政课教学任务三年以上,且每学期至少承担一门思政理论课程,可正式聘为学院兼职思政课教师,被正式聘任的兼职思政课教师年均课时32学时(含)以上,且每年至少一次评教排名在全院前50%,可参加承担课程所在教学部教学质量优秀奖等教学奖励评选;被正式聘任的兼职思政课教师同学院其他教师一样享受年终超额教学工作量补贴奖励。

第十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根据个人条件、按照个人意愿可参加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凡以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名义对外发表的论文成果或获得的科研项目及其他教学科研奖励,学院按照专职教师奖励标准给予同等科研教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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