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0 14:51:46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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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等教育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及规范学院资助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提升学校高教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研究项目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兰理工发〔2016〕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确定立项的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属于校级科研项目,按照《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兰理工发〔2016〕206号)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通过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结合评审意见填写上报《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任务书》,并签订《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任务书中的项目目标不得少于申报表中所列的研究与建设目标。

第四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应有一定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形成5000字以上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项目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资助经费金额减半。

第三章 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应按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结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 研究成果被学院采纳或已应用于教学改革实践(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② 项目验收时公开发表(含录用)的项目相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不少于1篇(以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并标注“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并于结题验收会议召开前一周将相关结题验收材料交由学院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项目结题验收需提交填写《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项目申报书》(复印件)、研究总结报告(不少于1万字)、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应用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验收不合格,且在延期6个月内仍未完成验收目标,停止经费资助并取消下一轮同类项目申请资格。

第九条 对于在教学改革中获得应用、效果突出的相关成果,学院将采取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并给予经费方面支持,鼓励开展持续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优先推荐高层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报,积极组织培育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奖励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通过学校立项但未获学校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如同意接受学院资助并签订《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学院给予项目资助,资助研究经费5000元。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签订后拨付总资助经费的50%,剩余部分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清。项目经费根据发票项目内容从学院教学发展经费或本科培养费经费中报销。发票开具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保证花费的真实性和项目内容的可报销性。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的学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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