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00:00: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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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兰州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兰州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7〕5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交纳党费1000元以外),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按照新的规定,我校在岗教职工党员收入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等四项列入党费计算基数(我校奖励性绩效属于财政拨款,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其余项均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第六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七条 技术工程学院等实行年薪制单位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后勤及产业单位党员,参照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按照甘组电明字〔2016〕68号通知要求,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均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由学校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一般向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仍向学校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此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根据有关规定,允许流动党员以网上支付方式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对党员自愿交纳的大额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上报党员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开具大额党费收据后将直接寄送至学校。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长期拖延,不能按时上交党费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并督促其补交;对少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补交。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掌握缴纳党费的标准和党员工资变动情况,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 “特殊党费”。党员党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汇总后按月将党费连同《党费交纳登记表》(附件1)上交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党组织审核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携带《党费交纳汇总表》(附件2)到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后,将党费交至学校财务党费专用账户,财务处开具党费收据。

第十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后,报二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每年4月份向省委组织部上交上一年党费后,党委组织部要通过一定方式对上一年党费收支情况在全校进行公示,供广大党员监督。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每年交纳党费总额的40%上交省委组织部,30%留存学校党委统筹分配使用,其余30%下拨各二级党组织使用。

第二十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要对学校下拨的党费要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使用,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填写党费使用财务审批单并附开展活动的相关材料,经党委组织部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不够使用时,应请示报告党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批准,下拨专门党费用以开展工作。下拨的专门党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尤其对党费使用是否合理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代办。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在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要做好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费以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它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时,要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中,要加强对各二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关于在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补交的党费,40%已经按要求上交省委组织部,剩余60%部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21号)精神,由学校党委统筹分配使用,结余部分从2018年起与学校正常年份党费一并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兰理工组发〔2008〕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党费交纳登记表

  2.党费交纳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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