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8 15:30:43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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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兰理工发〔201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毕业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秉承 “奋进求是”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红柳精神,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数量不得超过参评毕业生人数的6%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劳勇敢,自强不息,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热心公益事业,在历年综合测评中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表现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前三年(专科前两年)平均学分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其中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考查课程按对应分数计入平均学分绩,以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的公共选修课程不计人平均学分绩,但作为评选的必要条件;研究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综合成绩=学习成绩×30%+科研成果×30%+社会工作×30%+德育成绩×10%,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德育成绩具体计分标准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兰理工发[2014]176]附件2执行。

2. 本科生外语四级水平、研究生外语六级水平必须达到425分以上,计算机通过二级考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4.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过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校级荣誉称号。

(五)在校期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不良信用记录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等。

第六条 以下三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的基础上,可优先推荐。

(一)获省级以上科技、学术竞赛奖励者。

(二)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校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重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重大奖励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毕业生。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照“学生申请、学院评选、学校审核”工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选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个人申请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初步推荐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八条 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及奖品,并将获奖学生的《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毕业离校前有不文明行为者或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学生处研究并于7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 2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相应的评选细则,并具体负责评选工作,评选比例不变,评选工作结束后按时间节点报学生处备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一并表彰。

第十三条 本评选办法自20181月起实施,原《兰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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