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3-08 15:30:1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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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兰理工发〔2017〕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13〕178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5〕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将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学校每年依据本奖励办法测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总额,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定制度,每学年评定一次,且在不超过规定的专业学制内发放(博士和硕士标准学制均为三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学习成绩优异;

(六)科研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七)其它方面(指在道德风尚、研究生社团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奖励等级、对象和评定标准

(一)博士一年级研究生学业(新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0元。

奖励对象: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优秀硕士生被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以“申请-考核”方式被录取的“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2000元。

奖励对象:以“公开招考”方式被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

(二)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学业(新生)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不含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业(新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分三个等级评定:

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6000元。

奖励对象:推荐免试攻读(以下简称“推免生”)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校内外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非定向”的硕士研究生。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

奖励对象: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第一志愿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第一志愿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且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均达到国家一区线。

3.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6000元。

奖励对象:全日制本科毕业、第一志愿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且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均达国家二区线;全日制本科毕业录取为“非定向”的调剂考生,且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均达到国家一区线。

(三)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

(1)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0元/年。评定比例以当年省上下达比例为准。

(2)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6000元/年。学校出资13000元/年,导师出资3000元/年。评定比例为当年参评人数的10%。

(3)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学校出资10000元/年,导师出资2000元/年。评定比例为当年参评人数的30%。

(4)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学校出资7000元/年,导师出资1000元/年。评定比例为当年参评人数的50%。

2.硕士研究生

(1) 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0元/年。评定比例以当年省上下达比例为准。

(2)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评定比例为当年参评人数的10%。

(3)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6000元/年。评定比例为当年参评人数的20%。

(4)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年。评定比例为当年参评人数的30%。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学校认定为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只能根据一种身份享受奖学金。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学院(部)为单位,原则上按照各院(部)应参评全日制研究生的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分配,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纳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体系,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以及校内其他奖助政策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学院(部)研究生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应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取申请制,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考虑博士生指导教师意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学业奖学金的配套经费(由财务处直接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中导师所提供的配套资金项目经费拨付)。学校对所有纳入学业奖学金体系的博士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与导师配套部分同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对一年级研究生学业(新生)奖学金分两次发放,分别于当年11月30日、次年5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若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缩减下年度本学院(部)学业奖学金名额比例。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德育、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方面)考核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各学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同时关于《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兰理工发[2016]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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