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7 11:21:34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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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兰理工发〔2018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进一步规范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沟通协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交流学习和学位学习,包括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三个月以下不获取学分的短期交流、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获取研修学分的长期交流,以及赴国(境)外攻读双学士(含国际班)、双硕士或双博士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选拔。符合条件的出国(境)学生,可申请《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出国(境)学生校际交流协议或项目的谈判和签约,定期发布项目通知,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和审核、汇总、上报及归档,做好出国(境)非学位交流学习学生的选录和派出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2+2国际班学生的选录和派出工作。学生申报出国(境)学习项目应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报名表》(附件1)。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出国(境)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学籍、学分转换认可及毕业审核等教务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住宿管理等。财务处负责按出国(境)项目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报名遴选、课程选修指导、在校及校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跟踪管理、回校后学分认定初审,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学院承担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及生活情况。研究生导师还需关注在外学习研究生的课题进度。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八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国际合作处和相关学院及时发布本年度派出交流生的名额、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等信息。

申请参加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应为学校在籍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2.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赴无外语要求地区的学生除外;

4.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5.具体项目所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 被选录的出国(境)学生须按照相应交流项目的管理规定履行义务,遵守兰州理工大学和国(境)外就读院校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到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国际合作处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必应按项目或国(境)外就读院校的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不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则应由其交流生本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学生派出前须签定《赴国(境)外学习学生家长知情及安全协议》(附件3),就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个人安全责任问题进行承诺。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须按时返回校,及时到所属院系办理返校注册手续,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留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保留兰州理工大学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按相应项目要求向兰州理工大学缴纳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申请签证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根据《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国(境)6个月及以上学生在外期间免交学校原规定缴纳的住宿费。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完成学分兑换后,按《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参与校内奖学金评定,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直接发放,不占用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六条 学生结束出国(境)交流学习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到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注册等相关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交流项目的学习,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交流学习,返回学校。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未完成课程的学习。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并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和相关领导汇报情况。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培养模式分为交流学习和学位学习。

1. 交流学习可分为:

短期学习:寒、暑假或学期中赴外交流的学习,不获取学分;

长期学习:在学院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关

课程的插班学习,须获取学分;

专项学习:进行毕业设计、实习或科学研究等的学习。

研究生的交流学习视项目要求可增加实验室科研或野外实习考察等专业活动。

2. 学位学习:学校遴选录取的双学位国际班学习,包括2+21+2+1等学习形式。

第二十条 除与交流学校特别商定之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不得在国(境)外高校进行任何攻读文凭和学位课程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选课应在所在学院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充分考虑对方交流学校的课程安排与所在学院教学计划和学分认定的规定,确保返校后能进行学分兑换,兑换学分不收取学分费用。出国(境)学生凡在外方院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本校学院教学计划无法对应的,可申请兑换为全校性公选课程。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长期交流生在交流学校课程学习的要求如下:

1. 外语类专业的交流生原则上到国(境)外院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

2. 非外语类专业的交流生原则上到国(境)外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修读课程内容与我校培养计划中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3.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以自学方式完成某些我校同期开设课程的学习,但需向本校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课程任课老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前6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缴纳相应的选课费用,学习结束后,按时参加结课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位学习的学生,应在完成我校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赴国(境)外学习。在国(境)外院校课程学习的要求如下:

1. 学生赴外所学习的内容原则上需与其在我校所攻读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2. 学生达到国(境)外院校的毕业要求获得学位后,可申请我校毕业证和学位证,两校互认并分别授予学位。未获得国(境)外院校学位的学生,可按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对国(境)外院校所获学分进行兑换,兑换后还未达到我校毕业学分要求的,应补修所缺课程,完成后方可申请我校毕业证和学位证。

3.特殊情况下,学位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以自学方式完成我校某些课程的学习,申请方式按第二十二条第3项办理。

第五章 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赴国(境)外院校前,由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指导其确定拟选修课程,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境外交换学生修读课程审批表》(附件4),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学生修完相应课程回校后,经专业负责人认可,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可兑换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校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培养计划中不能兑换的课程,学生必须继续修读该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返校后应给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处提供学习总结报告,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赴境外交流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5)。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将成绩认定申请表和国(境)外院校成绩单及相关的课程内容介绍或教学大纲等附件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由教学院长组织进行审核,然后将经学院审批同意的申请表提交至教务处进行审查和成绩录入。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将成绩认定申请表和国(境)外院校成绩单提交至学院导师处进行初审,然后将经学院审批同意的申请表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和成绩录入。

第二十八条 认定学分涉及的课程学分缴费、交流成绩记载、具体转换标准、返校补修课程、毕业论文申请延期等事项,分别依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赴台交流学生的管理,在依照《兰州理工大学赴台交流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兰理工发〔2017242号)执行的基础上,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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