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7 11:19:05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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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科研院所拥有的高素质科研队伍、先进实验设备、较完善的科研场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等优质资源,实施以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兰州理工大学与科研院所协商、签署协议,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并积极组织申报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为了切实做好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研院所与学校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制度,推进学校与科研院所进行广泛合作,安排研究生到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相关研究生培养学院(部)以及联合培养基地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联合培养协议,制订研究生培养的总体规划与管理办法,遴选和审批基地导师及科研课题等,监督和检查联合培养基地的运作情况,听取培养基地的工作汇报。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部)负责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选派、管理、与科研院所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相关科研院所应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具体事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学校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导师的确定

第七条 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由学校导师和基地导师组成研究生指导小组培养,学校导师为第一导师,基地导师为副导师。

第八条 联合培养基地导师由培养基地领导小组认定,报学校备案,由研究生院颁发基地导师聘书。基地导师不享受学校导师享有的津贴或其它福利待遇。

第九条 基地导师愿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规定上报材料,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取得资格,并可作为第一导师招收研究生,但需选择一名校内导师为副导师。

第四章 招收和管理

第十条 联合培养指学校招收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授予在学校进行,而学位论文由学校导师和基地导师共同指导并在联合培养基地完成。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基地所在单位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研究生需求计划,相关培养学院(部)组织人选和导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基地应制定研究生管理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科研院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导师应认真做好研究生指导与管理工作,鼓励学生积极深入一线,参与研发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联合培养基地培养工作进行检查,对连续三年不实施联合培养,无研究生的单位,学校将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申请表》一式四份,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联合培养基地各保留一份

2.兰州理工大学本学科领域指导教师的推荐信

第十六条 经所在学院推荐,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批准选派,方可办理进入培养基地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基地工作期限原则上为1-2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与联合培养基地批准,可提前离开联合培养基地;由于课题进展等原因,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联合培养基地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且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并在研究生院备案;如中途退出联合培养基地者,应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联合培养基地的批准,同时终止联合培养。

第五章 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开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并在校内进行。中期考核由导师小组负责,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及联合培养基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应在校内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校和联合培养基地等方面专家组成,答辩要求及程序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基地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论文署名等问题应由学校、科研院所、研究生三方联合签署协议明确规定。原则上参与科研院所项目完成的研究生论文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主要归科研院所所有,参与兰州理工大学与科研院所签定科研合同项目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研究生作为论文研究的完成人,具有在相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研究生发表的第一篇论文,其第一署名单位为兰州理工大学,第二署名单位为科研院所。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联合培养基地的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基地期间泄密或窃取所在科研院所技术获利的,从事与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科研项目无关工作的,联合培养基地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直至做出退离联合培养基地的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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