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8 15:27:3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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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兰理工发〔2010〕269号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等精神,结合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兰州理工大学在校学历及非学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下简称为研究生)及已经取得学位的上述类别人员在学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学术研究及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五)对学位论文和其它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六)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

(七)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八)在兰州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兰州理工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它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六)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七)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时,作者单位应署名兰州理工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并须经过导师审读同意后投寄相关刊物;合作完成的论文要共同署名,不得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重新单独署名发表。

第七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应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论文评阅和答辩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院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或取消已获资格。

(一)研究生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缓授学位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二)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已获得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接到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一)对决定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材料,研究生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部),学院(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部)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在本人无法到场时审阅由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辩材料。

(三)研究生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销学位的处理时,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五)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六)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公布,对非学历研究生及已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应通知其工作单位。

(七)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及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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