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18〕288号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除个别公共课外,学分计算一般以课内16学时计1学分。学分须经课程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
一、对国内博士研究生,应修读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高于19学分;对国内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应修读的学分不低于32学分,不高于36学分。
二、对国际学生博士研究生,应修读的学分不低于12学分,不高于20学分;对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文科类应修读的学分不低于26学分,不高于30学分;理工类应修读的学分不低于24学分,不高于28学分。
三、研究生须按培养计划内的课程进行考核,学位课不能变更,其它课因故变更,须在开课前三周,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四、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既定的课程,须参加考核,不允许考核后因成绩不好或不及格而放弃该门课程成绩。
五、对工程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求必选一门公选课。
六、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等形式,成绩评定可采取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并以百分制方式记分。若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承担,其成绩评定由课程负责人会同其他任课教师共同商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报告、作业等方式进行,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以下)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
七、研究生第一外国语的成绩可根据卷面成绩与口语成绩等,由课程负责人会同其他任课教师协商综合评定。英语课程结束后方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八、研究生考试命题应依据教学大纲,要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既考知识又考能力。试题应由任课教师或考试小组拟定,经课程归口学院(部)主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审查签字。
九、研究生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课程考核结束后三日内,任课教师须上报成绩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研究生院,另一份交课程归口学院(部)留存,并供研究生查询。考试课须同时上报试题、试卷,由课程归口学院保存至少7年后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但需保留一份样卷永久保存。
十、研究生如有课程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直接退学。对学位英语,按《兰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的规定》(兰理工发〔2017〕190号)执行。
十一、补考:研究生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初第二至第三周进行。补考试题应保持正考试题水平,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正考成绩必须保留。
十二、重修:研究生重修课程,应在该课程新开课学期的前两周内提交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备案。如因培养方案修订,导致课程变更,应修读相近课程,其课程学分应不低于重修课程学分。
十三、缓考: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事先持医院诊断书或证明向学院(部)请假,办理缓考手续,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培养计划所设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课程需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重修。
十四、本规定自2018年9月25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06] 176号)同时废止。
十五、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