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00:00: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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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以及国家、地方科研经费管理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项目经费;兰州理工大学校拨科研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没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经费。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预算、决算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科研经费涉及的所有合同均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签订。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学校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负责编制预算、决算,自觉接受项目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管理。纵向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财务处指导下,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预算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编制上报项目预算,财务处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横向项目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学校支出规定编报预算,经科技处批复后执行。校拨科研经费,不得安排招待费,及人工费用预算,其余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运行实际需要编报,科技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应履行以下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

二、院系审核。项目所在院系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统一送科技处。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如有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并与《申请表》同时报送。

三、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以下且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需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批;对需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审查。经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由科技处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拨款文件、科研计划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办理纵向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等手续,建立项目经费本。横向科研合同款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持财务处开具的“到款通知单”及合同书到科技处办理横向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等手续,“到款通知单”上的汇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书上委托方的名称一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一次性在5万(含)以上采购、服务、工程支出需签订合同(含劳务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审批权限。纵向和横向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10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机构或学院(部)审批,10万元(含)—20万的

由科技处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科研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转拨(包括合作和协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订立合同,经科技处审批后转拨。合作(外协)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如: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购买的设备须经国资处审核建账,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横向经费包括改善学校科研条件的设备固化费以及为甲方项目实施的设备代购费,横向经费固化额度由科技处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伪造名单领取劳务费;不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一、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横向经费包括改善学校科研条件的设备固化费以及为甲方项目实施的设备代购费。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十)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需经科技处审批并签订合同。

(十一)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四)人员经费:根据国家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办法及预算确认的或根据学校规定发给课题组成员中校内人员的酬金,包含绩效支出。

(十五)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支出标准:

(一)横向经费人工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30%以内,包含劳务费、人员经费和专家咨询费。招待费比例最高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15万。纵向经费人工费和招待费支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人员经费经科技处审批后造表发放,(注明领款人身份证号)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人员经费发至本人个人银行卡账户,专家咨询费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六章  管理费和间接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及间接经费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管理费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一、科技项目经费: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到款时,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中,1.7%为科技奖励基金,0.8%为项目管理费,0.5%为风险基金。

学院(部)可从项目运行经费中提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成本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3%。以上项目经费分配比例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不一致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所提取的管理费:学校60%,学院40%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20%,科研奖励基金27%,学院基金8%

第二十一条 我校间接经费提取按(财教〔2011434号)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四类科研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重大工程专项中的按批复预算提取,预算按照以下编制。

一、四类科研项目在规定比例上限足额据实编制预算,具体如下: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军口、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使用

间接经费优先用于提取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学校管理费提取的基础上实施。

绩效支出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后全部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承担科研的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科研实绩发放。

一、执行年限小于三年的项目,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完之后一次性拨付课题组使用。

二、执行年限大于三年(含三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和项目结题验收两次各50%拨付课题组使用。

三、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部分发放或不予发放绩效支出。

学校所提间接经费扣除学校和学院管理费、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支付该课题相关的审计费、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招待费等项目组织实施和其它与科研相关的支出。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及科研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科技处下达结题通知,财务处办理结帐手续。有专项经费办法规定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按以下办法结转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可用于相关的研究工作并建立新项目经费本,按校内科研经费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学院、科技处、财务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拨科研经费学校和学院不再提取相关管理费用,其余按照纵向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411日起 执行,在此之前执行的科技政策中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条款同时废止,由科技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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